刑法修正案(八)關於涉黑犯罪的修訂,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嚴密了法網,加大了懲罰力度,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。然而在實際工作中,仍然存在不少問題。對此,陳華傑在《人民法院報》上發表文章《當前辦理涉黑犯罪案件應當註意的若干問題》中指出:
 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,筆者認為,涉黑犯罪的相關立法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。
  一是法律規範應盡可能使用規範的法言法語,避免使用政治術語或者文學語言。刑法294條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征表述中使用了“為非作歹”、“欺壓殘害群眾”、“稱霸一方”,這些語言邊界模糊,情緒傾向明顯,模糊了法律規範的邊界,建議今後以立法或司法解釋形式予以規範和明確。
  二是增加從寬內容。刑法294條第1款涉及的犯罪分子包括組織領導者、積极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三類人員。筆者認為,被脅迫參加的人可以通過總則關於脅迫犯的規定解決,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;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退出、且沒有實施其他犯罪的,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。對他們體現刑法的寬大處理更符合形勢政策和刑法的基本精神。
  (原標題:涉黑犯罪的立法建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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