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7月8日訊(記者 李偉鋒)我省出台舉措,進一步夯實縣鄉安全生產監管能力。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《關於加強縣鄉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提出,用3年左右時間,實現全省縣鄉安全生產監管機構、人員、經費、裝備“四落實”,隊伍結構、素質、能力、作風“四提升”,工作職責、任務、機制、手段“四匹配”,促進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科學化、規範化、制度化和常態化。
  《意見》提出,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為事業單位的,在不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行政編製總額的前提下將其轉為行政機構。鄉鎮(街道)在機構限額內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,監管任務較重的重點鄉鎮(街道)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單獨設立,村(社區)也應設立安全生產監管員。各類高新區、經開區、工業園區和大型農(林)場必須明確安全生產監管機構,配備安全生產監管人員。
  《意見》要求,監管任務重、人手少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應適當補充工作人員,所需編製在縣市區編製總額中調劑解決。鄉鎮(街道)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一般可配備2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,任務較重的可適當增配人員力量,所需編製在鄉鎮(街道)或縣市區內調劑解決。註重從大專院校招考(聘)專業對口的畢業生,或選調懂業務、年紀輕、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隊伍。
  《意見》規定,縣市區政府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經費財政保障制度,將縣市區、鄉鎮(街道)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所需的人員、工作、裝備等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,不留缺口。要積極支持鄉鎮(街道)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硬件建設,保障其辦公基礎條件,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,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,實現全省鄉鎮(街道)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硬件建設達標。
  《意見》指出,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同為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,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,其他班子成員同為分管行業領域直接責任人。縣鄉兩級黨委要明確一名領導聯繫安全生產工作,縣鄉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相對穩定,不得隨意調整。  (原標題:夯實縣鄉安全生產監管能力舉措出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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